最近針對執行死刑和廢除死刑鬧得沸沸揚揚,雙方看法嚴重對立,似乎永遠找不到交集,但是我卻有另外的看法。

  我反對王清峰部長的看法和做法。

  但是我不反對廢除死刑,但是一定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我不認為判處死刑是為了懲罰那個罪大惡極的人,也不是為了要給可憐無辜的家屬一個公道,因為那個惡人死一百次也還不了公道。死刑是為了讓那個惡人和社會永久隔絕,是為了保護其他無辜的人再受傷害。所以,如果我們可以永久隔離那個惡人,沒有任何特赦放他出來,就是關到他往生為止,那為什麼不能廢除死刑呢?這時候你一定會想,為什麼要拿我辛苦賺的血汗錢納稅去養那種人,我也是這樣想的,所以犯人都得自食其力,賺不了錢的就叫家裡送錢到監獄,要不然你就只好餓死,這樣很殘忍嗎?不會啊!我在外面我要是沒有工作賺錢,親戚朋友如果不支援我,我也是會活活餓死啊!沒道理坐牢就一定有飯吃吧!就是這樣才會有人故意去搶超商只為了要吃牢飯。如果我們的政府可以做到這樣,我真的覺得廢除死刑也無所謂。

  但是,那是未來的事情,會不會發生也不知道。既然我們的國家還存在著死刑,我們的典章制度就是如此規定,沒有道理一個公務員可以因為自己的理念也不遵守制度,這不單單是瀆職,這是藐視中華民國的法律。簡單來講好了,如果法務部長可以不遵守法律執行死刑,小老百姓為什麼不能闖紅燈,這一點道理也沒有。更何況我們的國家已經很荒謬,都已經竭盡各種可能避免判處死刑,找各種吹毛求疵的理由退回更審,在這種司法強力救濟的情況下都被死刑定讞的人,其實幾乎都可以確定他的犯行。王部長說像蘇建和那樣的案子有誤判的可能,這點我也同意,像這樣具有爭議的案子的確是應該要查明而不是貿然執行死刑。但是畢竟蘇建和三人那樣的案子是少數吧!大多數都是犯行明確且罪無可逭吧!而且,我認為,並不是法官判他死刑,也不是法務部長簽處執行死刑,更不是法警執行死刑,是那個死刑犯自己的做為判了自己死刑。

  雖然我認為那些死刑犯都很可惡,他們並不是殺了幾個人,而是毀了幾個家庭,他們讓被害人和受害人家屬終生都活在傷害和痛苦裡,不管他們受到任何處罰,也不可能安慰他們。可以去原諒別人讓自己放下當然很好,但是不能去原諒一夕之間毀掉自己的人生和家庭的人也沒有什麼不對,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的宗教信仰去要求別人!因為你永遠不是那個人,你不懂得他內心的痛苦、煎熬和恐懼,任何沒有類似經驗用想像產生的同理心,永遠都和現實有一段距離。

  沒有人需要為誰死後下地獄(我突然想到那些被司法欺負的被害人家屬也許就是活在人間地獄);也沒有人要求政府做法律規定以外的事情,我們只是很單純地希望法務部執行他該執行的業務,如果要廢除死刑請訂出法律且不能溯及既往。如果這樣簡單的要求都做不到,我們只能換一個懂得遵守法律的政府。王部長是可以為此不當部長,馬總統也是這樣的嗎?

  執行已經定讞的死刑,跟人權沒關係,跟公平正義沒有關係,這只是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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